海外華裔學生及港澳學生(含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至今,或在海外最近連續居留滿6年以上(若欲申讀醫學系、中醫系及牙醫系,需最近連續居留滿8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之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可經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之「聯合分發」或「個人申請」管道入學臺灣各大學校院之學士班,或申請入學碩、博士班攻讀學位。
在臺灣各大學校院取得學士學位(含應屆畢業)之僑生及港澳學生,得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大學校院碩士班;取得碩士學位(含應屆畢業)之僑生及港澳學生得申請入學大學校院博士班。簡章及作業時程,以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簡章、報名及分發,請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站。
依照教育部規定,目前國內各大學校院均可招收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的大陸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欲來臺就讀修讀正式學位者,必須向「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陸生聯招會)報名,採聯合招生方式進行,詳細申請方式、資格及需準備之書面資料等資訊,均由陸生聯招會受理,請欲報考者至陸生聯招會網站確認申請時程及手續。
106學年度起大陸學生招生作業由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另外,本校與大陸地區姐妹校之間的交流活動、學生交換學習、兩岸學術訪問交流、學生營隊活動安排、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間的生活輔導等相關事務,亦由國際事務處辦理,相關訊息請至國際事務處網站查詢。
簡章、報名及分發,請見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陸生聯招會)網站
招生系所、入學資訊,請見本校國際事務處網站
申請資格:
-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不具僑生資格者,得申請入學。
-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入學。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3) 前2項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申請入學。
-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100年2月1日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得申請入學,不受(二)之限制。
-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 不曾在臺以外國學生身分完成高中學校學程(但若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則不在此限)。
- 不曾在臺就學時因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而遭退學。
國際學生招生事務由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申請資訊,請至國際事務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