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簡章本文第4頁)
本校筆試科目是否得使用計算機,由該科目命題委員決定,於該考科筆試開始時,由監試人員依照試題標示宣布。考生應自行攜帶符合本校規定之計算機應試,若監試人員宣布該節不得使用計算機則須依照指示禁用。 符合本校規定之計算機,其類型限用下列兩類(各考科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可使用計算機之考科則兩類皆可使用,不可使用計算機之考科則全部禁用:
(一)第一類型計算機:僅具備+、-、×、÷、%、√、MR、MC、M+、M-運算功能。此類計算機之廠牌及型號不限。 (二)第二類型計算機: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此類計算機限為考選部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第二類計算器,其廠牌及型號限下列數種: (1)AURORA:SC500 PLUS、SC600。 (2)CASIO:fx-82SX、fx-82SOLAR。 (3)E-MORE:fx-127、fx-183、fx-330s。 (4)FUH BAO:FX-133、FX-180。 (5)UB:UB-500P。 (6)Canon:F-502G。 以上說明,均明列於招生簡章第4-5頁。 |